| | | |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,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、确有错误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判决和裁定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;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,确有错误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判决和裁定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;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,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,出庭履行职务;研究分析全市民事、经济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,提出工作对策;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、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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