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 | | 2006年11月13日晚,赵毅驾驶制动系统、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的自有小轿车,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超速行驶,先后撞上一停在同向机动车道上维修的拖拉机和二位路人,造成一死一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。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,盐亭县院认为,赵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但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、施救,真诚悔罪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,且赵毅属初犯、过失犯,一贯表现好等特点,遂于2007年5月14日决定对赵毅作微罪不起诉处理。与此同时,盐亭县院及时将本案转入了社区矫正程序,在向赵毅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,向其送达了《接受社区矫正书》,责令其7天内必须到社区矫正责任单位盐亭供电有限公司报到,接受为期6个月的社区矫正。为了让社区矫正工作收到实效,盐亭县院还与盐亭供电有限公司签定了《社区矫正协议》,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预案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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